曹本冶教授《民族音乐学理论与方法》(一)――之von Hornbostel, Erich M. and Sachs,“Classification of Musical Instruments”

作者:发布时间:2007-12-27

《民族音乐学理论与方法》(一)

 

时间:2007-11-21;地点:E研究院512

授课教师:曹本冶教授

主讲报告人:石磊

 

von Hornbostel, Erich M. and Sachs, Curt. 1992 [1914]. “Classification of Musical Instruments,” in Ethnomusicology: An Introduction. New York: W.W. Norton.

 

乐器分类法

 

《乐器分类法》(Classification of Musical Instruments”)是由德国学者霍恩波斯特尔(Hornbostel)和萨克斯(Sachs)于1914年发表的。

作者首先提出了乐器同名异器和同器异名给分类带来的混乱。他们认为对乐器的系统的排列首先涉及到音乐学家、民族学家和民族学搜集品的博物馆馆长以及它们的文化历史。然而,系统的排列和对乐器的准确的术语不但对搜集材料而且对他们的学习以及理解来说都是十分迫切的。如果一个人依他自己的喜好任意地给乐器起名字所引起的混乱将比他完全地忽视这门乐器所引起的混乱还要大。一般说来,技术术语是非常混乱的,同样的一件乐器可能会被无区别的称为硫特琴、吉他、曼陀铃或班卓琴。绰号和通常的语源学也会产生误导:如德国的Maultrommel不是drum,英国的jew’s harp(单簧口琴)不是harp(竖琴)、瑞典的mungiga不是geigefiddle)、佛兰德的tromp不是trumpet(小号、喇叭)……。同音异义带来的危险不会比同义词带来的危险少:比如说“marimba”(木琴)这个词在刚果通常被称为“sansa”,而在其它地方它一般是指xylophone(木琴)。人种学的文献著作经常会出现一些暧昧不明或带有误导性的有关乐器的术语,并且在博物馆中,那些做田野搜集的人的报告给这些术语下了最后的定论,而大部分这种无意识的术语也被永久地作为标签被贴在乐器上。正确的描述和命名是建立在有关不同类型的乐器的最本质的知识的基础上的——但正如我们去博物馆遇到的情形一样,这种正确的描述和命名是很难达到的。比如说在双簧领域人们可以明白无误地知道双簧管指的是什么,但是它还是会被当作长笛、或被当作单簧管;如果双簧管换了个铜喇叭的话,它肯定会被贴上小号的标签。

在谈到以往的乐器分类的不合逻辑处时作者例举了它民族和西方以前时代的乐器分类法。古时候的中国人以材料来划分他们的乐器,这些材料分为石、金、木、匏、竹、革、丝,因此,对那时的中国人来说喇叭和锣是一类的,石制的口琴和大理石制的长笛是一类的,芦笛和铃舌是一类的。

而西方的分类法作者例举了发声器被划分为三种主要的类型的分类法:弦鸣乐器(string instruments)、气鸣乐器(wind instruments)和打击乐器(percussion instruments)。但是作者认为这种分类不但是不充分不恰当的,而且也是不合逻辑的。因为一种分类体系的首要的要求是贯穿于主要乐器种类的同样的划分原则。但是我们惯例的划分却依照着两个不同的原则:弦鸣乐器是根据它振动实质的属性来划分的,而气鸣乐器和打击乐器则是根据激发声音的方式来划分——这样就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有些弦鸣乐器是吹奏的,如风鸣琴(Aeolian harp),或者有些弦鸣乐器是敲击的,如钢琴。气鸣乐器通常被分为木管(woodwind)和铜管(brass),因此,区分它们的从属一级的标准也就是乐器制作的材料。但是这样的分法忽视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很多所谓的铜管乐器是,或者曾经是木制的,如木管号cornet)、蛇形大号(serpent)、大管号(bass horn,萨克斯管、萨吕双簧管(sarrusophone)等等。

接着作者开始谈到了马依龙(victor Mahillon)的乐器分类法。现在乐器学领域对以前那种生硬的分类提出异议已是习以为常了,在近几十年学者们一直在不断努力寻找更加满意的分类法。那种根据乐器自身的特性来进行划分的乐器分类法被搁置一边,近来被广泛采用的是马依龙在1888年为比利时布鲁塞尔音乐博物馆编订的一份适应面较宽的目录。

马伊龙的第一级划分的依据是按照物体的振动特性来划分,因此,这些乐器的区别是:1)这种的乐器材料要充分坚韧和有弹性以便能够经受的住周期性的振动,所以这种乐器的名最就叫做自鸣乐器(autophone),(但是由于萨克斯在他1913年发表的Reallexikon der Musik instrumente,我们更愿意称其为体鸣乐器<idiophones>;2)通过紧绷的有弹性的膜来引发声音;3)通过弦的振动;4)通过空气在管内振动。因此,他把乐器分为了四类:自鸣乐器(self-sounders)、膜鸣乐器(membrane instruments)、弦鸣乐器(stringed instruments)和气鸣乐器(wind instruments)。除了它的分类标准的一致性的优点之外,这种分类法还有一个优点:它几乎能把包括远古的和当代的、欧洲的和非欧洲范围内的所有的乐器都吸纳进这个体系。

马依龙的这种把乐器分为四大类别的分类法值得得到很高的评价,这不仅因为它符合逻辑,也因为它能作为一种简单的工具提供给使用者以防范使用者的个人的主观偏爱。

作者认为从大体上来说,马依龙通过演奏行为来细分四个条目下的小条目是正确的。但是对弦乐器来说,这里有一个不确定的因素:不管是用弓来拉奏还是用手指拨奏,小提琴仍然是小提琴。也许这个意见看上去有一些片面,因为小提琴毕竟是被设计用来拉奏的。但是这里还有一些其它的例子。一样乐器,在它的演奏方式改变的期间它的形制却没有发生改变。例如:古凯尔特人的克鲁斯琴(crowd)被证明在早期的演奏方式是弹拨,而到中世纪的时候就可以被拉奏了:难道虽然这样乐器的形制没有发生变化还要在乐器史里把它们分别放入拨奏乐器的章节和拉弦乐器的章节吗?

所有这些需要考虑的事情都是我们认为我们要尝试再度对乐器进行划分。幸运的是我们有着非常广阔的产生出马依龙系统的布鲁塞尔博物馆的大量的乐器基础。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意识到,伴随着越来越多的知识特别是非欧的知识的出现,想要进行一致分类将会不断遇到新的困难。

作者像马依龙一样,把发声体的物理特性作为最重要的分类标准。但是他们改变了分类标准和次层次的数量。并且他们采用了杜威(Dewey)的十进制的数字体系而不是树木状的图标。这种数字体系的好处是允许某种类别依据需要增加分类品种,可把心的数据融入到系统中。

霍恩波斯特尔和萨克斯的第一级分类是基本上沿用了马依龙的四个类别即根据发声体的物理特性把乐器分为体鸣乐器(idiophone)、膜鸣乐器(membranophone)、弦鸣乐器(chordophone)、气鸣乐器(Aerophone)四大类。

而体鸣乐器下的第二级分类标准是演奏方式(敲击、弹拨、摩擦和吹动)。第三级分类标准则是这个敲击动作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第四级分类标准则是敲击的形式(对击、被击)。前三级的分类结构如下:

1      体鸣乐器(idiophones

11     敲击体鸣乐器(struck idiophones

111    直接敲击体鸣乐器(idiophone struck directly

112    间接敲击体鸣乐器(indirectly struck idiophones

12     弹拨体鸣乐器(plucked idiophones

121    框式弹拨体鸣乐器(in the form of a frame

122    板式或梳式弹拨体鸣乐器(in board or comb-form

13     摩擦体鸣乐器(friction idiophones

131    摩擦棒(friction sticks

132    摩擦板(friction plaques)

133    摩擦容器(friction vessels

14     吹动体鸣乐器(blown idiophones

141    吹制棒(blown sticks

142    吹制板(blown plaques

膜鸣乐器下的第二级分类标准是演奏方式(敲击、弹拨、摩擦、膜管)。第三级分类标准是直接敲击还是间接敲击,摩擦物以及膜管的膜是否可以调节。前三级的分类结构如下:

2                     膜鸣乐器(membranophones

21                 敲击鼓(struck drums

211              直接敲击鼓(drums struck directly

212    间接敲击鼓(rattle drums

22     弹拨鼓(plucked drums

23     摩擦鼓(friction drums

231    棒摩擦鼓(friction drums with stick)

232    绳摩擦鼓(friction drums with cord

233    手摩擦鼓(hand friction drums

24     膜管(卡佐)(singing membranes(kazoos)

241    膜可自由调节的膜管(free kazoos

242    膜固定于容器或管内者(tube or vessel-kazoos

弦鸣乐器下的第二级分类标准是根据乐器形态将其分为齐特琴属和琉特琴属,齐特琴属称为单一弦鸣,琉特琴属称为复合弦鸣。对齐特琴属来说第三级分类标准是琴的物理性状(棒式、管式、筏式等),而对琉特琴属而言第三级分类标准是弦与弦载体是平行或是呈一定角度(竖琴、里拉)。前三级的分类结构如下:

3      弦鸣乐器(chordophones

31     单一弦鸣乐器或齐特琴属(simple chordophones or zithers

311    棒式齐特琴(bar zithers

312    管式齐特琴(tube zithers

313    筏式齐特琴(raft zithers

314    板式齐特琴(board zithers

315    槽式齐特琴(trough zithers

316    框式齐特琴(frame zithers

32     复合弦鸣乐器(composite chordophones

321    琉特琴(lutes

322    竖琴(harps

323    竖琴琉特(harp-lutes

气鸣乐器下的第二级分类是依据空气是否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振动被分为自由气鸣和管乐器两大类。而管乐器又进一步被分为号、边棱音乐器、簧管乐器等。气鸣乐器的前三级的分类结构如下:

4      气鸣乐器(aerophones

41     自由气鸣乐器(free aerophones

411    引动气鸣乐器(displacement free aerophones

412    阻断气鸣乐器 (interruptive free aerophones)

413    爆发气鸣(plosive aerophones

42     吹奏乐器(wind instruments proper

421    边棱音乐器或笛(edge instruments or flutes

422    簧管乐器(reedpipes

423    号(trumpets

 

课后讨论:

曹老师:同学们要熟悉此分类法的最好的方法是各找一种与每一个细分的层次相对应的乐器。霍和萨两人对世界乐器的关注是宏观性的,需要有一套可以统一运用于任何环境之下的乐器分类法,反过来说,如果我们的分类法太过人类学倾向的话,就会出现一个难解决的问题:同一样乐器在不同的文化当中可能叫一样的名字也可能叫不一样的名字,或反之。在这个问题上来说,霍和萨运用的是相对客观的处理方法。

胡德考虑到乐器和演奏者的身体的关系,这固然是一个很好的想法,但是同一样乐器可能在不同的场合会和身体产生不同的关系,这样就很难对其进行不同的分类。

同学们的讨论:乐器的概念:任何可以发出声音的东西都应该可以被当成是乐器,就看局内的文化本身有没有把它当乐器来用。随着对乐器概念的界定的讨论,回到了一个很难自圆其说的说法:有很多局内人认为其不是音乐,如果我们尊重文化的话,我们为什么要研究他们认为不是音乐的声音呢?

曹老师:我在仪式研究的时候就遇到这个问题,所以称其为器具。如果局内本身对此器具有一个音乐的概念就可称其为乐器,如果没有此概念,就仍把其当作一个可以发声的器具。或局内认为这是一种有法之器物,就是法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