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音乐学理论与方法》(一)
时间:2007-10-15;地点:E研究院512室;
授课教师:曹本冶教授
主讲报告人:黄婉
Merriam, Alan P. 1964. The Anthropology of Music. Evanston, Ill.: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Chapter I】
序言主旨
当人们转向民族音乐学的文献时,很快会发现该学科还没有获得人类学的观念,大量著作、论文和图像仅仅是用于音乐研究,常常以音乐本身作为对象范围,没有参照音乐所属地区的文化源头和背景。现在的民族音乐学主要努力集中在音乐音响结构考察和分析,强调的是学科的音乐学构成,而忽略了人类学的一面。本书提出1个把音乐作为人类行为进行研究的理论框架,明确其从人类学入手研究音乐并作用于音乐学的思路,从而可以增长不同于以往的行为研究方面的知识。
第一章 民族音乐学的研究
章节结构
第一部分:民族音乐学研究历史中的界定
第二部分:民族音乐学研究者从事的工作
第三部分:民族音乐学研究者的研究目的
第四部分:民族音乐学研究者的三个职责
章节解析
今天的民族音乐学学科发展依赖的是其自身魅力。虽然学科历史可以追溯到80多年前,但直到最近10年或15年,随着一批年轻学者投身到该学科,为学科带来很多新的理论思考、方法、和实践,从而才推动了学科的飞跃发展。学科的迅猛发展要求学者们要深入了解学科的任务、问题和目的。
学科的双重属性
民族音乐学由两个不同的领域复合而成:音乐学和民族学/文化人类学。将二者融合为一个学科是十分棘手的,不仅不能强调某一个领域,还要二者兼具。这种双重属性尤其体现在文献写作上的双重性,一批人对音乐的音响结构组织进行技术性分析,而另一批人探讨音乐在文化中的功能、音乐是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
民族音乐学学科历史总是要追溯到1880s和1890s的德国和美国,那个时代就已经出现了两个领域的分流。如上,一批人视音乐为独立的有组织的音响体系,有其自身的规律。他们寻找音乐的起源,推崇进化论带来的新思想。出现了英国的Heliolithic学派和澳洲的Kulturhistorishe学派,以地理区域划分来寻找音乐的起源;另一批人受到美国人类学影响,反对进化论和传播论,开辟了在人类文化背景中研究音乐。并不太重视形态的分析,而重视音乐在文化中的扮演的角色/作用,以及在人类社会文化中的功能。内特尔在1956年曾经尝试性地提出众多的德国和美国民族音乐学学派的称法不是那么合适。不应当以国别和地理区域来划分流派,而应当是以理论观念、方法、手段、和学术重心的不同来划分。因为即便是德国的学者,很多人也并非只是着重分析音乐形态,同样,美国人也有一批人醉心于技术性的形态分析。
基本上,尽管人类学对于民族音乐学的影响较大,但人类学是和民族音乐学是同时发展起来的并互为影响。民族音乐学和人类学一样受到各种理论思潮的影响,也确实有证据显示,被认为是学科重要的历史人物的霍恩波斯特尔就认为,二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其他学者也持有类似的观点。因此,对于该学科的界定也同样显示出双重性。各种界定差别很大,甚至走到两个极端,依人而不同。
一:历史中的界定
1)早期民族音乐学,或比较音乐学,或外国音乐,强调客观描述研究的类别和按地理区域划分
1909,本杰明·吉尔曼提出观点:外国音乐研究包括原始音乐和东方音乐。
1914,宾格海姆的观点:在此基础上还包括南斯拉夫的达尔马提亚人。
2)其后,不注重研究的类别,而依照地理区域来定义的做法延续至当代。即:重视研究对象的地理区域,哪种音乐,而不是音乐的性质、方法、视角。
1957,施耐德的观点认为:民族音乐学的主要目的,不论正常与否,是对所有非-欧洲音乐的特征进行比较研究。
1956,内特尔的定义:民族音乐学是研究西方文明以外的人们的音乐的科学。
学科定义的难点在于很容易就忽略了研究的过程和形式,只注重其中的地理区域因素。对于“哪里”的关注大于“为什么?”,“怎么样”的关注。
3)其他的定义倾向于拓宽领域,达到对过程,而不是静态的地理区域。
1956,罗德斯的定义:包括了近东、远东、印尼、美洲印第安、欧洲民间音乐,研究“流行音乐舞蹈”
1957,克林斯基的定义:“非-欧音乐研究”,“和一般音乐学比较而言,按照地理因素不如按照一般方法因素可以将民族音乐学和一般音乐学区别开来。”
1959,孔斯特的定义:“民族音乐学,或最初所称的比较音乐学的研究对象,是从所谓未开化民族直到各文明民族为止的人类的一切文化断层的传统音乐和乐器。因而这门学科是研究一切部族音乐和民俗音乐以及西洋地区以外的一切种类的艺术音乐的。同时它不仅研究音乐文化的变化,即受不同音乐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混合现象(如:拉丁美洲的混合音乐),而且也研究音乐社会学方面,而西洋的艺术音乐和娱乐音乐则不属于它的范围。”孔斯特已经在地理上把欧洲纳入民族音乐学的范围,只是从音乐类型上把欧洲艺术音乐和通俗音乐派出在外,同时还从方法上对该学科的性质做了说明,提出从社会学角度进行研究的必要性。符合50年代末研究新发展的趋势。
1957,M·胡德的定义:“民族音乐学是以作为肉体方面、心理的、审美的、和文化的现象的音乐作为研究目的的学术领域。民族音乐学者是进行调查的学者,他们以获得音乐的知识为首要目的(认知)”。基本任务是以音乐为其研究主题。既有人文学科的性质,与诸多文化方面的联系,外延的无止境和方法的多样;同时也没有模糊其核心任务,使之变为失去独立存在意义的学科。(因为与许多其他社科类学科的界限模糊了)。
1958,G·切斯的定义:“现在的重点…是不管原始社会也好,复杂的社会也好,东洋也好,西洋也好,无论属于何种社会都没有关系,民族音乐学就是从音乐去研究现代人类。”把民族音乐学的人文科学性质推向极点,不再把理解音乐作为学科目的,而只是一种了解人的手段。不以地域、音乐类型划分,而以终极目标来划分。
1960,A·P·梅利亚姆的定义:“民族音乐学就是对文化中音乐的研究”;“民族音乐学是由音乐学和民族学/文化人类学构成的,而音乐是由构成其文化的人类价值观、态度立场和信仰所形成的人类行为过程的结果。乐音无非是人们为自己而创造出来的东西。行为本身是为产生出乐音而形成的,因此,对某一方面的研究必然会促使对另一方面的研究。”
梅利亚姆:1960年:“民族音乐学是用使社会学的各个侧面和各种人文学科相互补充,从而达到相互更好了解的方法,它在使这两方面结合成一体方面起到特殊的作用。所有这一切都包括在对文化中的音乐研究这个民族音乐学的定义中。不能否定理解音乐这个基本目标,但同时我们的学术最终目标也不能接受那种长期以来在民族音乐学中占据优势地位的,认为仅仅是理解乐音的观念。”提出了该学科的两重性,把音乐学和民族学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同时提出民族音乐学的终极目标不仅是要理解音乐的结构,而且还要理解形成这种结构的原因。音乐不是一种孤立的现象,要求研究者把对象置于人文环境中,从其文化诸因素的联系中弄清楚这种音乐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的原因。通过观察各种文化行为的特点,而去认识作为这些文化行为之一的音乐行为。梅利亚姆个人认为其双重性正是民族音乐学的优势所在。音乐是人的文化产物,有其结构,但是音乐不能孤立于产生音乐的行为而自在,所以,要理解音乐结构何以形成,我们就必须了解制作音乐的行为,以及行为背后的理念。
因此,民族音乐学具有社会科学方面和人文科学方面结合在一起,互为补充,谁也不超越谁,这样一来,对于民族音乐学的理解就更为全面。因此,民族音乐学是在文化中研究音乐。并没有否定基本目的,那就是研究音乐,但研究音乐并不意味着只研究音乐形态。
二:民族音乐学的工作
1)收集数据:这一阶段要求精确而非直觉。
2)分析数据:分为对数据资源进行校对核对,来获得了解一个社会的音乐实践、行为、和观念的知识;和在实验室进行音响技术分析两种。
3)将分析的结果运用到民族音乐学问题当中,甚至运用到社科和人文学科中:总的来看,民族音乐学和其他学科门类好像没有大的区别,但是,民族音乐学所使用的将人类学和音乐学的考察数据和资料合二为一的技术的使用是独树一帜的,因此可以说民族音乐学与其他学科不同。
既然可以对一门学科定义,可以以学科领域的学者们所做的事情来定义的话,那么也意味着可以以学科各种目的来进行界定。这一点目前还没有得到广泛探讨。
三:民族音乐学的学科目的
1)第一个目的:和人类学一样,普遍存在的目的。世界各民族音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和歪曲,民族音乐学有使命来保护和捍卫它们。而西方世界通常认为它们是“低级的、愚昧不开化的、扭曲的”。
2)第二个目的:是担心“民间”音乐就要消失,出于抢救的目的来记录和保存。
这个观点早在1905年霍恩波斯特尔就提出过。也许更早时也有其他人提到过。在学多文献中反复论述过。
1949,Huge Tracey 在《非洲音乐协会通讯》,说:“和时间赛跑,来研究将要消亡的非洲音乐”
其他观点亦认为民族音乐学的任务就是要保护民间音乐资源,
1962,C. Sachs:“这样的音乐在书店没得卖,都是部落个人所有。这种音乐十分有活力,在当地备受尊崇,和我们所说的西方音乐完全不一样。”
变迁(change)
即便这个目的是合理的,但人们对于“民间”音乐的损毁过于强调了。因而,对于音乐的变迁就没有给以正确的认识,实际上,音乐的变迁是无可避免的,合理的。音乐通常被认为是顽固的,不易改变的,所以,当音乐发生变迁,人们不免为此扼腕叹息。比如:平头印第安人在和西方接触了一个世纪后,其传统音乐依然繁荣;例如巴西,早在1525年非洲黑奴来到这片土地以来,非洲音乐依然存活到今天。即便在城市里,也依然没有发生我们所想象的那种巨大变化。对于变迁给以太多的伤感没必要。我们一方面有必要将现有的音乐录制下来,作为资料的记录,另一方面,也要研究音乐的变化过程。保护民间音乐固然重要,但是变迁既然是无可避免的话,那么一味地保护和担心民间音乐消失的第二个目的就不是唯一的目的了。
3)第三个目的:音乐是交流的手段,是了解世界的手段。1961年,M·胡德认为和过去不同,音乐可以作为交流的手段。但是胡德的“音乐作为一种交流沟通手段(music as a means of communication)”和“音乐作为一种通用语言(music as an universal language)”是有区别的。民族音乐学家反对使用“音乐是通用语言”的指代。
1941,西格也在文章中反对使用“通用语言”的说法。因为,世界各地音乐种类众多,很多音乐相互之间是无共通性的,是无法互相理解的。
1946,赫尔佐格也持类似观点。认为音乐存在方言性,地区性。和语言一样,音乐之间也无法共通。
因此,“音乐作为一种交流沟通手段”和“音乐作为一种通用语言”是有区别的。问题是如何界定“交流”?
(1)文化内部的交流(intracultural communication):如果交流指代在特定音乐文化内部进行的,那么即便如此我们也不知道交流如何进行。最有可能的是音乐通过其在一个文化群体成员内部共通的关于音乐符号意义的共识来实现交流。
(2)跨文化交流(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迈尔斯认为音乐和音乐之间是存在共性的,但他的这种说法不知道是不是一定意味着跨文化的音乐交流是否可能。
1956,迈尔斯,认为纵然音乐语言各有差异,但也存在共性,而这个共性最容易视而不见:即不同音乐体系的音乐句法特性。音响的组织结构等都是音乐的共性。比如:很多音乐体系中都视八度、五度、和四度音程为稳定音程。正是因此,才有人认为音乐和音乐之间是存在共通点的。
1940,莫利,设计了一个实验:“想要了解西非土著听了西方音乐后的反应如何”,他挑选了舒伯特、亨德尔、和瓦格纳的音乐中表达害怕、仇恨、复仇、爱情的各种情绪,以及贝多芬的一系列情绪控制的音乐给:当地的教会学校的学生和老师听,实验结果/数据显示:不同的音乐和社会训练体系下的人对其它音乐体系并不完全认同。当给完全没有接触过西方社会的土著村落居民听时,居然有一半人,多为妇女,中途跑了。
1960,1964,梅利亚姆,我个人在非洲介绍西方音乐的经验也告诉我同样的结论:跨文化交流是基于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实现的。但更为重要的是接受(receptivity of understanding)。
1957,胡德的观点:各国政府机构都意识到文化交流是在文化理解基础上实现的。而民族音乐学为了达到这个把音乐作为交流手段的目的,也应当为自己制定明确的标准。
关于相互理解(understanding),这一点一直没有被明晰。1941,C·S·斯密斯呼吁通过音乐实现文化间的交流。但要清楚,他所提出的文化间不过是美国和欧洲社会、是北美和南美社会。音乐的种类局限在流行音乐和艺术音乐。因此,斯密斯所呼吁的文化间其实是同一文化内部、或称文化差异甚微的文化之间的交流。
在这个关系中,另一个发挥作用的元素是接受(receptivity of understanding),我们不清楚中国的京剧到了肯塔基还会受到人们热情地追捧。这一因素通常在跨文化交流中被忽视了。
相互理解是进一步分析的保障,因为音乐可以作为理解其它文化的有利工具。音乐和其它艺术一样,基本的态度立场、规则、价值观揭示了其核心精神。音乐是符号的、象征的,反映了社会的结构,在这层意义上,音乐是理解人和其行为的手段,同时也是分析其社会文化的有利工具。
把音乐做为交流的手段进行研究远比看起来的要复杂的多,因为我们不知道通过音乐到底交流了什么?或如何进行交流?交流包括两层含义:理解和接受。很显然,把音乐作为交流的手段是民族音乐学的目的之一,尽管这一点没有得到更为深入地探讨。
4)第四个目的:Catholicity is substituted for direction
1956,内特尔总是谈论“原始音乐”,他认为这种音乐是“西方音乐的新的源泉”,拓宽了西方人的见识,原始音乐可以用来作为教学工具,来训练学生对于各种音乐风格样式的忍耐力。史学家使用原始音乐来考据音乐的起源。人类学家可以从原始音乐的研究中找到理论的依据。民俗学家通过原始音乐理解其和欧洲民间音乐之间的关系,从而可以考证后者的渊源。乐器学家在原始音乐中找到现代欧洲乐器的原型。
虽然陈述了不同的目的,但是没有形成一致的结论。内特尔认为,对于音乐感兴趣的所有人,对于原始文化感兴趣的所有人,对于这种音乐的研究为人们提供了新的探索领域,同时带来更为广泛的反思和思考。梅利亚姆赞同这种观点,也认为这是民族音乐学的更大的目标。We search for broader horizon, but we search for more than this。
四:民族音乐学研究的三个任务
1)音乐技术(technique)(固有的/本质的/内在的任务/职责):音乐是什么?音乐如何组织和建构?记谱、分析等。这部分的研究是客观描述性的(descriptive)。是外行做不到的。理解和领会音乐的困难第一步就是技术性的,这也是从一开始就困扰民族音乐学者的问题。因为“局外人”倾向于认为没有专家一样的技术和能力是无法理解音乐的。结果,非专业/内行就不接受的态度,认为是技术性的、不可能的、对自己没用的,只有内行才能理解。
2)音乐不仅包括音响,还包括制造音响的人的行为(behavior)。其中包括一系列的行为:
身体行为(physical behavior):演奏演唱行为:肌肉、手指、声带
文化行为(cultural behavior):指音响得以产生的观念;
社会行为(social behavior):社会约定俗成了音乐家的个人行为模式,因为音乐可以表达情感,甚至对人的身体产生影响,因此,音乐也作用于非音乐家。不同文化体系的惯例不同,所以不同社会的音乐事件相互区别。
学习行为(learning behavior):通过学习成为音乐家、有鉴赏力的听众、业余音乐从业者。
所有这些都是民族音乐学研究的一部分内容。几乎所有的社科类学者,如果不熟悉音乐技术的训练的前提下也可以研究音乐。民族音乐学的概念/理念对于非音乐人士来讲是完全不能领会的。音乐研究中伴随的行为研究如果得不到重视的话,将会从整体上有损民族音乐学。
3)学科早期历史很重视,后来遭到搁置,如今重又浮现的是对民族音乐学研究和人文、社科研究之间的关系的思考。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一般认为民族音乐学不过是高度技术性学科,但其实,民族音乐学长期以来一直尝试把触角伸出去,到姊妹学科中寻找学科发展的动力源泉。因为音乐行为和其他的文化、社会行为是息息相关的:如政治、宗教、经济、和语言。比如歌曲内容可以揭示社会。音乐尤其可以作为社会结构分析的手段。所以,音乐不仅是技术的,也是行为的。民族音乐学不是一门在一小群内行内独守学科秘籍的孤立学科,而是力图将其研究和人文、社科研究充分结合在一起的开放性学科。
在最后的分析中,民族音乐学和其他学科没有显著差别。毕竟音乐是一种人类的普遍现象,值得人们去研究。人类的终极兴趣是人类自己。音乐属于人的一部分,同样重要的是,音乐也是一种人类行为,因此,民族音乐学家和人文、社科领域的学者一样,通过音乐了解人的行为。
第二部分:小结、课堂讨论、及老师总结
1)小结
师承关系来看,梅利亚姆属于美国学术传统。他的老师赫斯科维兹(M.J. Herskovits),是早期文化相对主义的倡导者博厄斯的学生。《音乐人类学》被视为学科经典之一。其中的人类学思想主要受到当时的历史学派、功能学派、语言人类学派、符号学派的影响。梅利亚姆和胡德的持有不同的社会文化立场:梅里亚姆强调学科的文化人类学的性质。民族音乐学通过观察文化行为去认识作为这些文化行为之一的音乐行为和背后的理念。在文化中研究音乐并没有否定基本目的:研究音乐,但研究音乐并不意味着只研究音乐形态。胡德虽然强调音乐的社会性,但把对音乐作为直接的切入点,不失学科的音乐学属性。学科基本任务是以音乐为其研究主题。既有人文学科的性质,同时也没有模糊其核心任务,使之变为失去独立存在意义的学科。
2)老师总结概述
看文章要把文章的要点和�Y构理清,否�t只是重�}作者之言,或做一番忙碌的翻工作,有���o�u。黄婉做到了一��初步的�Y构大纲,但�大纲过于简单,看以下大纲,是否�^清晰一些,供同学参考:
(1) Brief history of the discipline (from late 19th Century on)
(2) Definition of the field by subject and scope: other people’s definitions & author’s “to study music in culture”
(3) Definition of the field by activities: data collecting; analysis; application
(4) Definition by approaches: correcting racial bias (ethnocentrism); preservation; facilitate communication and world understanding; and mixed approaches
(5) Definition by responsibilities (aims): technical, study music as a behavior, connecting and mutual contributions with other disciplines
以下是我想你们在文中注意的地方:
l Merriam�楸臼樗�起的书名是The Anthropology of Music。按一般英文语法和语意,用“a” of “b”时(“a window of that house”),它的意思是“something” of “b”(“那座屋的一扇窗”)。所以,“the anthropology of music”的意思是“‘音乐’的‘人类学’”。更切体一些,是“音乐(研究中的)人类学(�野)”。这,在Merriam的全本书的书写中是十分清晰的。他本人从无意图视“the anthropology of music”为学科之名;凡在书中提及学科的地方,他都用“ethnomusicology”。Merriam之后,西界在提及“the anthropology of music”之时,用意也只是“ethnomusicology”研究中的人类学倾向/或关注。国内以Merriam的书名��Ethnomusicology学科的中文译名(“音乐人类学”),不但错用了英文语法和语意、歪曲了Merriam的原意,同时也把学科的音乐学属性消失了,因��“音乐人类学”已失去了“音乐学”三个字,成了“musico-anthropology”,把ethnomsicology归排成人类学的分科,与文化人类学(cultural anthropology)、社会人类学(social anthropology)等并列。这可是天大的混淆!虽然这个名称在中国已被接受,但我们不能不清楚其中之问题。而这问题是如何在中��形成的,恐怕除了对外语和原著的误介之外,还有类似你们刚看过的Nettl的文章之中所提及的一些非学术性的人�橐蛩卦谧鞴帧�
l Preface, p. vii Anthropologists approaching ethnomusicology tend to stress anthropological aspects, and musicologists, the musicological aspects. Both groups agree, however, that the ultimate objective is the fusion of the two taken as an ideal inevitably modified by practical reality. Merriam承认,音乐学和人类学的融合是一个“理想”(事实证明这是一个未必能实现的理想;参考Rice 1987),而�理想不可避免的会因��“现实”而需要“modified”(不如用 “negotiated妥协”更切体)。
l Aims, p. 16 The aims and purposes do not differ markedly from those of other disciplines…. The ultimate interest of man is man himself, and music is part of what he does and part of what he studies about himself. But equally important is the fact that music is also human behavior, and the ethnomusicologist shares both with the social sciences and the humanities the search for an understanding of why men behave as they do. 文化中任何一个因素都是构成“文化”的关键性组合,只是各学科所选的切入点(因素)不同,这些切入点便各自相应地成为各学科的直接研究对象,而其他同等重要的因素便成该直接研究对象的辅助。
曹老师请同学思考:民族音乐学到底是什么?是否我们要不加思考的接受Merriam的所谓民族音乐学,即是音乐学+人类学?为什么不是音乐学+社会学,或音乐学+其它学科?或音乐学便是音乐学? 无论加的是什麽学科,是什么使Ethnomusicology有别于其它学科的? Merriam批评“音乐学”(Historical Musicology历史音乐学?)不关注“process”;试问历史音乐学中还缺乏对作曲家创作过程的研究吗?只不过历史音乐学从个人�榍腥氲闳タ锤鋈撕蜕缁幔ū热纾�Baroque-Classical-Romantic时期作曲家由恩主的关系)如何互动和影响到创作过程罢了。只看到“群体过程”(collective process)而勿略了群体中的个人,是人类学的偏向,也恰恰便是Rice要为民族音乐学修正这种偏向的动机之一。